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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需要什麼條件

擔保人,簡單的説,就是為債務人的債務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人。包括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個人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個人合夥;企業法人及經其書面授權的所屬分支機構;金融機構;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
其他組織主要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一般而言,擔保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擔保人需要什麼條件

第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應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

第三,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

根據《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國家機關不得成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

法律依據

《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五條  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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