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工具罪司法解釋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隱匿攜帶炸藥、雷管或者其他危險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險品品名託運危險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事業單位犯前款罪的,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九十五條 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險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險品,足以毀壞該民用航空器,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九十七條 盜竊或者故意損毀、移動使用中的航行設施,危及飛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發生墜落、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L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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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五條[非法出租、出借槍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三、四款)]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未取得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或者將公務用槍用作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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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兩罪都有重大事故的發生,並且行爲人對重大事故的發生都是一種過失的心理態度,但兩者有明顯區別:(一)犯罪主體不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主管與直接管理勞動安全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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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立案標準
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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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爆炸罪的認定
一、過失爆炸罪與爆炸罪的界限過失爆炸罪與爆炸罪都是以爆炸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者的區別在於:(1)主觀方面不同;過失爆炸罪是出於過失,而爆炸罪是由故意構成。(2)客觀方面不同。過失爆炸行爲只有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