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指那些具有報請或者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職權的司法工作人員。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 行爲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爲可能產生的後果,而對這種後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爲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但動機如何對本罪構成沒有影響。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爲。
所謂減刑,是指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執行刑罰的過程中,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等法定事由,而由人民法院依法適當減輕原判刑罰的一種刑罰制度。
所謂假釋,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經過法定期限後,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有條件地提前釋放的刑罰制度。
所謂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出現具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等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況,不適宜在監獄執行刑罰所暫時採取的一種不予關押而在監獄外執行的變通執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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