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生效時間是怎樣規定的呢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民事判決書有提出上訴的權利,一審民事判決書因此而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而是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處於效力待定的狀態。雙方當事人中有一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上訴的,那麼當然地不存在對一審民事判決書申請執行的問題。但如果雙方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均未對一審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那麼該一審民事判決書則發生法律效力,義務人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內未自動履行義務的,申請執行人就可依此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而開始計算期限應分爲二種:
(1)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時,原告已收到民事判決並表示不上訴或已喪失上訴權,申請執行的期限應從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2)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時,原告未收到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期限應以原告收到生效法律文書並明確表示不上訴或逾期未上訴時起算。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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