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遇海難下落不明滿2年被宣告死亡,其妻子可以再婚嗎
根據民法典規定,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爲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兩年,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該自然人死亡。同時,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因此,甲因海難下落不明滿兩年,法院宣告其死亡後,其婚姻關係自行消除,甲的妻子可以再婚。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八條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爲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爲其死亡的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一條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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