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轉讓與許可使用的區別有哪些
一、著作權的轉讓與許可使用的區別有哪些
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著作權轉讓有着明顯的區別。
首先,著作權的轉讓引起著作權權利主體的變更,受讓人在轉讓完成之後成爲新的著作權人,他對作品享有相應的財產所有權,他既可以使用它,也可以處分它,並獲得相應的收益;而著作權的許可使用並沒有這種效力,被許可人因許可使用合同獲得的僅僅是在特定條件下使用作品的權利。因此他通常又被稱爲作品使用者,而不能稱爲著作權人。他的處分權受到約定條件的嚴格限制。
其次,著作權的轉讓無所謂期限的問題,即它總是指將著作權或者其部分在整個著作權保護期內讓渡給他人。除非有民法上關於民事行爲絕對無效或者相對無效的理由,如合同違法、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等等,否則著作權的一旦轉讓出去便是不可逆轉的;而著作權的許可使用通常都有一定的時間限制。許可使用期屆滿而著作權保護期尚有餘的話被許可的權利又迴歸著作權人。
二、著作權許可使用類型有哪些
1、專有許可使用: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對其主要特徵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即:著作權人許可他人以某種方式於某一範圍及時間內使用作品,在合同有效期內,被許可使用人有權排除包括許可人在內的其他任何人以同樣方式使用作品。可見,“專有使用權是一種獨佔的和排他的權利……授權給被許可人之後,在合同有效期內,著作權人既不能再將上述權利授權給第三人使用,自己也不能行使”。“著作權人發出專有許可證後,任何人(包括著作權人)都無權以許可證所列舉的方式使用作品”。
2、排他使用許可:該許可同專有許可使用之重要區別在於,其雖然可以排除第三方使用,但是許可人自身也是可以使用的,只是不能再授權第三方以同樣方式使用而已。有人稱之爲“獨家許可使用權”,區別於專有許可之“獨佔許可使用權”。此情況下,排他許可使用費較之專有許可使用費低。行使過程中,其與許可人地位同等。但實際上,還是存在一定差別的,許可人畢竟是權利主體,排他許可使用人僅是被授權人,雖在行使使用權方面平等,但畢竟排他許可使用人不是權利主體,一旦出現被侵權問題,其首先應找許可人協商,其次纔是其他第三方。雖他們是利益共同體,但許可人地位優先。
3、普通使用許可:被許可使用人只是獲得在某一時間與範圍內行使某項權利,許可人除了可以自身使用外,還可自行任意許可第三人使用,即便第三人使用方式跟被許可使用人一致,也無關係。這種許可使用費最廉價。
著作權許可使用的期間一般以五到十年較爲常見,永久性的許可使用比較少見。在後一種情況下,被許可方獲得的使用權在著作權剩餘保護期內一直有效,如果使用權是專有的,則和權利轉讓的效果區別不大。著作權許可使用並不改變著作權的歸屬。通過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被許可人所獲得的僅僅是在一定期間、在約定的範圍內、以一定的方式對作品的使用權,著作權仍然全部屬於著作權人,不會導致任何權利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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