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作品的認定是怎麼認定的?
1、我國《著作權法》將職務作品界定爲,“爲完成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而產生的作品”。由於“工作任務”的規定顯得太籠統而容易產生歧義,這造成了人們對職務作品的理解不一致。正因爲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此予以彌補,即規定,著作權法關於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2、創作的作品應當屬於作者的職責範圍這一法律特徵,應包括兩層含義:首先,職責範圍必須要由勞動合同,或相關規章直接確定;另一方面,要求作者創作的作品要與作者所在單位的正常業務直接相關。
在對職務作品的認定中,“職責範圍”應予以嚴格界定,否則,會把衆多的個人作品劃歸到職務作品中,這不僅打擊創作者的積極性,而且還是社會利益不公正分配的體現。在判斷職務作品的過程中,下面幾種因素值得高度重視:
(1)職務作品與作者是否在工作時間內創作。作品的創作不同於產品的生產(製造產品時,製造者可以在一天工作時間屆滿後便離開崗位,無論工作任務完成與否),作品的創作過程是個連續的心理過程和不斷寫作過程。有時的情況是,在工作時間內只是作出了創作作品的初步設想,在工作時間外仍是欲罷不能,便以一定的客觀形式實現了構思,並對作品進一步提煉、加工。這樣,我們就很難認定一部作品的構思與創作是否屬“工作時間”之內,所以,用工作時間不能(也不可能)作爲判斷某一作品是否屬於職務作品的標準。
(2)職務作品與作者是否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其實,很多作品特別是社科類的作品幾乎不需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但它們是職務作品;另一方面,有些作者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條件而創作的作品,也不一定就是職務作品。在這種情況下,也可能是委託作品或其他類型的作品。所以,我們不能以物質技術條件來判斷某一作品是否屬於職務作品。
綜上所述,職務作品的第二個法律特徵:創作的作品應當屬於作者的職責範圍。作者只有在勞動合同(或者在工作單位的職責規章、長期工作規劃或該單位工作人員必須執行的其他規定)中指明的該作者的職責範圍內創作的作品纔是職務作品。絕不能夠把超出此範圍的一些作品也劃到職務作品中去。否則不利於保護作者的著作權益,也會嚴重地削弱作者的創作積極性。
3、職務作品體現了作者的個人意志,其思想內容是由作者決定的。
在職務作品的創作中過程中,雖然法人或其他組織必然會對職務作品的作者的創作產生或大或小的影響,但創作行爲的主體應該是職務作品的作者而不是單位。職務作品的作者完全可以在創作過程中決定如何遣詞造句、如何選景拍攝、採用什麼風格、手法等。換言之,這種作品的內容可以充分體現職務作品的作者的思想和情感,作品反映的是職務作品的作者的意志和個性。因而可以說,職務作品的作者是對作品作出了獨創性貢獻的人。
職務作品可以通過多種方式進行認定,包括體現個人意志,是否是工作的任務還有創作的條件進行認定,職務作品與作者是否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創作的作品應當屬於作者的職責範圍,工作時間不能作爲判斷某一作品是否屬於職務作品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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