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的判斷標準有哪些?
一、著作權侵權的判斷標準有哪些?
第一,根據使用作品的目的來判斷各國立法中大致都將是否是處於營利目的作爲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標準。對合理使用非營利性的要求是出於對公平原則的考慮,如果允許使用者無償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從中獲利,對著作權人來講當然是不公平的。
第二,根據使用作品的性質來判斷被使用作品的性質這一要素是從作品本身的角度對合理使用進行判斷,使用何種性質的作品更容易被認定爲是合理使用。在分析這一要素時,“立法者和法官無法創制一個合理使用的適當標準,而必須通過考察所有因素來評定其範圍。”
第三,根據使用作品的程度來判斷使用作品的程度是指與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整體相比,使用的數量和質量。
第四,根據對被使用作品的市場影響來判斷對被使用作品的市場影響被認爲是判斷合理使用最重要的一個要素,因爲合理使用和侵權使用只有一步之遙,判斷是合理使用還是侵權使用最終總要落腳在行爲的結果上,合理使用並不是排除一切對著作權人造成損害的行爲的發生,而是要將這種損害限制在一定範圍內,超出這個範圍的使用就應當是許-可使用或者是法定許-可,否則就是侵權行爲。
二、侵權行爲的種類
1、《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侵權行爲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爲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爲。
2、《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行爲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4)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爲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我國著作權法中明確規定了著作權是受到保護的,當事人的著作權需要結合自己的實際創作情況來進行認定,涉及到侵權行爲的發生,應當基於實際造成的侵權事實來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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