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方商標侵權中的特定關係人搶注了商標怎麼辦?
一、合作方商標侵權中的特定關係人搶注了商標怎麼辦?
《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
特定關係人因合同、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明知他人商標而搶注的行爲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侵害了在先商標使用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上述規定旨在禁止利用特定關係明知他人商標而惡意搶注的行爲,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
在商標異議、不予註冊複審及無效宣告案件審理中涉及特定關係人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標的,以本標準爲原則進行個案判定。
二、認定特定關係人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標須符合下列要件:
(1)他人商標在係爭商標申請之前已經使用;
(2)係爭商標註冊申請人與商標在先使用人存在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因該特定關係註冊申請人明知他人商標的存在;
(3)係爭商標指定使用在與他人在先使用商標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服務上;
(4)係爭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在註冊商標無效宣告案件中,商標在先使用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應當自係爭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提出無效宣告申請。
三、證據的提供
依據本條第二款提出商標異議或申請宣告商標無效的,在先使用權利人應當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1.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其他關係的證據,如合同、協議、發票、信件等;
2.證明與係爭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已由權利人在先實際使用的證據,如委託加工合同、銷售憑證、廣告宣傳等;
3.證明係爭商標申請使用的商品與權利人在先商標所使用的商品相同或類似的證據,如發票、宣傳材料等;
4.證明係爭商標申請人對權利人在先使用的商標明確知曉的證據,如由雙方簽署的載有其商標且日期早於係爭商標申請日期的合同、發票等。
對於確屬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主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合作方里面如果一方明知一方在先使用的商標而進行搶注的話,那麼這種行爲不僅是違約了職業道德,而且也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同時對於這種行爲受害的一方完全是可以利用法律的途徑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從而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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