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未遂案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未遂)案
案情:
2009年8月,被告人黃某開設海寧市海洲唯唯箱包皮具行並負責實際經營、管理。2010年3月,被告人黃某先後從廣州市、杭州市購入標有“LOUIS VUITTON”、“GUCCI”、“CHANEL”商標的皮箱和皮具放於店中銷售。2010年4月,銷售標有上述商標的假冒商品共計1820元,同年6月10日,海寧市工商局在被告人黃某租用的海寧市海洲街道新悅花苑32號倉庫內查獲標有“LOUIS VUITTON”商標的皮包100只、皮夾137只、皮帶73根、皮箱4只;標有“GUCCI”商標的皮包61只、皮夾38只、皮帶20根;標有“CHANEL”商標的皮包37只、皮夾29只,共計價值2,665,280元。經鑑定,上述商品均爲假冒商品。
法院審理結果:
法院認爲,被告人黃某,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820元,待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2665280元,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在庭審中黃某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同時,黃某在犯罪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最終法院判決,黃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律師分析:
本案中,黃某的銷售金額雖然只有1820元,不足刑事立案標準5萬元,但其待銷售假冒商品的價格爲26萬餘元,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的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其中有部分商品尚未銷售的,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其中以待銷售商品貨值15萬元爲標準,尚未銷售假冒商品貨值在1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的爲數額較大,25萬元以上的爲數額巨大。
另外,對於未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如何計算問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本案中,查獲的侵權商品沒有實際標價,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實際銷售的價格,對於部分侵權商品的價格可參照同類型已銷售產品價格進行認定;其餘產品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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