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轉包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一、土地轉包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土地轉包的法律規定內容是通過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書面流轉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其中,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是在不變更原承包人與村裏承包合同的基礎上,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再承包給第三方。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存在兩個承包合同關係,轉讓只存在一個承包合同關係。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在不改變土地用途情況下不需要發包方同意,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但一般要求備案,不備案也不會因此無效;轉讓必須通過發包方同意,纔有可以實現。因轉讓承包經營權實質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移,義務轉移必須取得發包方同意。
目前,農業部已經在各地組織開展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從試點開展情況和國際經驗來看,建立權威、統一的農地確權登記制度,公共財政要給予支持;要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和全國統一的指導原則,避免政出多門;要對地籍管理和登記部門的數據資料進行整合,以保證數據的共享性、一致性。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轉讓、出租的區別是什麼?
轉包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租賃。轉包人對土地經營權的產權不變。受轉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使用權,獲取承包土地的收益,並向轉包人支付轉包費,轉包無需發包方許可,但轉包合同需向發包方備案。
轉讓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其擁有的未到期的土地經營權,經發包方許可後,以一定的方式和條件轉移給他人的一種行爲,並與發包方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對象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轉讓將使農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對轉讓必須嚴格條件,轉讓的農戶必須有確實的非農生活保障。
出租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出租是一種外部的民事合同,出租人對土地經營權的產權不變。承租人通過租賃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租權,並向出租的農戶支付租金。農民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無需發包方許可,但出租合同需向發包方備案。
現實生活當中,可能很多人對於土地轉包這方面的規定並不是特別瞭解,甚至是誤以爲土地轉包是不可以的實現的,實際上關於土地使用權轉包是可以的,但是必須符合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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