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區別是什麼?
二、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這:
(一)權利性質不同
1、土地承包權屬於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權利中的一部分。
2、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民事權利中的物權,具有排他性。
(二)權利內容的不同
1、承包權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權利、其他承包方式的優先權。
2、承包經營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佔有、使用、收益權。
(三)權利放棄的標準不同
1、承包權的放棄主要表現爲不參加土地承包,明確放棄與村集體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
2、承包經營權的放棄要以承包人提前半年書面通知爲準,否則村委會不得隨便收回承包地。法律對承包經營權放棄與收回的法律條件規定較爲嚴格。
(四)繼承方面的區別
1、承包權直接的依據是農村集體戶口,承包權人的子女應落入父母戶口所在地的村集體,因此當然成爲村集體成員,也當然地具有農村土地承包權。
2、而承包經營權則因其具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而表現出一定的複雜性。家庭承包方式的經營權是不能繼承的,但是在承包期內,如果承包人死亡,則其同一戶口上的其他人可以繼續耕種,但是林地可以繼承。
二、農村土地承包權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概念: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三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的權利。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物權中的用益物權。
土地承包權是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前提。農戶只有享有土地承包權,才能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不享有土地承包權,則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而農戶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則是其享有土地承包權的具體表現。具體來說,被賦予土地承包權主體資格 土地承包權是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前提。農戶只有享有土地承包權,才能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不享有土地承包權,則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而農戶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則是其享有土地承包權的具體表現。具體來說,被賦予土地承包權主體資格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戶爲單位參加農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動,才能使農戶真正取得民事權利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如被賦予土地承包權主體資格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放棄行使土地承包權而不以戶爲單位參加農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動,則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這裏農戶的土地承包權,實際上是由一個農民土地承包權或數個農民土地承包權之總和構成,其中由數個農民土地承包權之總和構成的農戶土地承包權其性質應屬於數個農民土地承包權的按份共有,即家庭承包屬“人人有份,按戶承包”。可見,農戶的土地承包權是由農民的土地承包權構成
綜上所述,對於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區別,可以從它們的權利性質、權利內容、權利放棄的標準以及繼承方面來進行區分。承包權要求的是承包人具有經濟組織的戶籍,經營權則是使用該耕地的權利。總的來說,有承包權的人一定有經營權。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鄂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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