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遷的依據有哪些?
一、強制拆遷的依據有哪些
(一)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該條限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簽訂《房屋拆遷協議》後,按照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要求履行合同進行拆遷的,當事人應當履行其義務,所以拆遷協議也是作爲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的。
二、申請執行部門
(一)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有沒有明確的履行相關權利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二)實施強制拆遷之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三、強制拆遷程序
(一)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二)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三)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爲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四)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覈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爲能力的在場人員覈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五)物品清點登記後,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於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強制拆遷行爲不是都屬於違法行爲,因而我們就不能將違法行爲與強拆劃上等號。在強拆中也可以分爲司法強拆、非法強拆以及暴力強拆,不同類型下產生的法律效果與責任也不一樣。而強制拆遷也是有依據的,主要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中規定的內容。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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