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七類人在農村徵地時往往拿不到補償款,這是咋回事?
關於徵收,農民朋友應該不陌生。因爲這也意味着有了一定的徵收補償,但是很多農民在領取徵地賠償款時,往往只注意自己能領多少錢,卻忽略了家裏有多少符合條件的人,而這七類人在農村徵地補償時,往往就會因爲沒想到而被忽略。
那麼農村徵地補償,哪五類人能得到呢?下面,律師爲大家詳細分析。
一、外嫁女
根據《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的相關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農村婦女出嫁後,戶口未遷出,在新居住地沒有取得承包地的,仍然對原承包地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徵地時仍然可以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
一些地方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對農村已經出嫁的女性,以及隨母親落戶的孩子進行區別對待,拒絕其享受徵地拆遷補償政策,這樣做是不合法的。
二、離婚或喪偶的婦女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婚姻法也規定在離婚時,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也就是說,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婦女,離婚或喪偶後,其戶口遷回原籍生產生活的,且在其他地方不再享有相關權益的,視爲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三、在校大學生
原籍是農村戶口的大中專在校生,其戶籍的遷出並不是表明自己已脫離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是基於一種學籍管理規定的行爲,學生在校讀書不是就業,其生活或學費主要來源於家中的父母或其他成員的供給,所以,其並未脫離與原集體經濟組織的關係,不能因此而否定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和由此所獲得的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
一句話解釋,因讀書而把戶口遷去城市的農村孩子,在沒畢業之前,都可以分到徵地補償。
四、服役軍人
《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農村入伍的初級士官服現役期間,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農村入伍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戶籍所在地土地被徵用的,應當享受當地公民的同等待遇"
因此,服兵役人員戶口雖然不在村裏,但依然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可以得到徵地補償。
五、服刑人員
服刑人員被剝奪的是人身自由的權利或者政治權利,他們的村民資格並不因爲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喪失,國家也沒有剝奪他們獲得合法財產的權利。
而且他們在服刑期間依然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所以,服刑人員應當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不應以其爲正在服刑的罪犯爲由拒絕分配徵地補償款。
六、新生兒
根據《民法典》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始於出生滅於死亡。新生兒從出生開始就是該村的一份子,就應與村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權利和待遇。
也就是說,凡是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出生的孩子,而且已經取得了本地戶口,那麼這個孩子就是屬於村裏的一份子,同時也是屬於家裏的一份子,因此在領取徵地補償時,他就應該領取到屬於自己的一份補償。
七、死亡人員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因此,在承包土地被徵收期間,承包人死亡的,在徵地後死亡的人員,應當將其計算在徵地安置款的安置範圍內,應當享有分得安置補償款的權利,其所應得的收益由其繼承人繼承。而在徵地前就已經死亡的人員,其實際上已不再佔有耕地,從而不能作爲安置對象,不能分得徵地安置補償款,更不會發生繼承的問題。
以上這七類人員在遇到徵地補償時,往往會被忽略或被徵收方忽悠,不予補償。所以大家遇到徵地補償,一定要仔細分辨,符合自己的合法權益一定要爭取,畢竟這些補貼款關係到以後的生計,否則以後失去土地的日子將萬分艱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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