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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陽縣徵地補償的安置怎麼裁決?

一、桂陽縣徵地補償的安置怎麼裁決?

桂陽縣徵地補償的安置怎麼裁決?

如果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即進入爭議協調、裁決程序。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補償標準”外,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得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其他內容提出異議。但是,即使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提出了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也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如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爲一樣。不同的是,這裏沒有可以停止執行的“例外情形”。

(一)協調: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協調。“協調”,即“協商調解”,屬於非訴訟解決爭議(ADR)的一種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協調的具體步驟沒有特別規定,由主持協調的政府裁量確定。“協調”程序簡便靈活,如能夠解決爭議,與訴訟相比,則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點。

(二)裁決:如對補償標準爭議協調不成的,則由批准徵用土地的政府裁決。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這裏的“批准徵用土地的政府”是指國務院和省級政府。裁決程序如何進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都沒有具體規定。

二、徵地補償標準

(一)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二)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爲準。

(三)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政府徵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徵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徵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徵收行爲都屬於違法徵收。被徵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國家爲了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集體農民工所有的建設土地,並按照他們原先生活用途賺取費用進行補償,這便稱之爲徵地補償,而湖南省郴州市桂陽縣的徵地補償條例已下發,全國各地內容均有不同,想要了解這一方面的讀者可以在地方網上查詢到相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