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大會能決定徵地補償款截留比例嗎?
一、村民代表大會能決定徵地補償款截留比例嗎?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十四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爲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同時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規定: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徵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於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二、村委會非法截留土地補償費怎麼辦?
由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補償款的分配必須經由法定程序。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徵地補償費使用及分配方案應當建立相應的村務檔案,應當保證真實完整,並妥善保管。如果作爲本村村民,對於徵地補償款一事一無所知,也並沒有聽說召開過村民會議。
那麼,可以申請村務公開,看村民會議是否合法進行,比如是否有村民或者代表簽字,表決程序是怎樣的等等。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物權法》均規定,如果認爲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如果發現分配決議侵犯了自己權益的,則向法院申請撤銷,也可以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以糾正非法截留的歪風邪氣,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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