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登記機構需要履行哪些職責
物權登記機構主要的職責有以下幾種:
1、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2、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3、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若存在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條: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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