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屆至履行期間的債權可以行使代位權嗎
依據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是債務到期,如果債務在履行期間的,不得行使代位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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