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能將持有借條的推定爲債權人
一、是否能將持有借條的推定爲債權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二、借據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爲債務人,具有被告主體資格
原告在起訴時應有明確的被告,被告不明確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如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行爲人虛構借款人或者以已註銷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借貸等被告不適格情形的,法院應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拒不變更或者無法變更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如查明被告屬被借名、冒名且無過錯的,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持有借據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推定爲債權人,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如果被告對原告的主體資格提出異議,並提供證據足以證明債權憑證的持有人並非債權人或者債權受讓人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三、借據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爲債務人,具有被告主體資格
原告在起訴時應有明確的被告,被告不明確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如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行爲人虛構借款人或者以已註銷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借貸等被告不適格情形的,法院應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拒不變更或者無法變更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如查明被告屬被借名、冒名且無過錯的,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因此,在借條持有人最終與實際出借人系同一或者意志相一致的情況下,只要借款人無合理異議的,法院可以推定借條持有人爲實際出借人,而無需深入到借條持有人與實際出借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當中進進行審查。但若借款人有合理異議,或借條確存在種種異常,法院應當要求借條持有人對其確係實際出借人進行進一步說明、舉證。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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