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合作的轉讓協議是什麼
對於一家從事商業經營的企業來說,債權的轉讓是企業生存發展的重要方式,那麼,債權合作轉讓協議是什麼,債權的轉讓肯定會簽訂一份協議,協議對於雙方權益的歸屬有着明確的表示,另一方面協議的簽訂就意味着權益的保障已經有了法律約束。
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爲。債權轉讓分爲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爲原合同關係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爲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之中,成爲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係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債權合作的轉讓協議對於當事人來說有着重要的意義,因爲權益有了法律的維護。
債權轉讓流程包括以下三方面:
1、簽訂協議。債權人與受讓人協商一致後,應當形成債權轉讓協議。
2、通知債務人。根據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不發生效力。
3、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債權轉讓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法律規定辦理債權轉讓必須經過批准、登記手續的,如果不履行相應手續,債權轉讓無效。
在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債權轉讓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債權轉讓的寬泛規定,給不法之徒造成了可乘之機,爲在司法過程中使債權轉讓制度的適用與立法本意保持高度一致,有必要仔細研究債權轉讓的各種限制性規定,規範債權轉讓的條件及程序,使立法目的在司法實踐中得到充分實現。
相關知識:如何預防債權轉讓風險
1、針對表見讓與的風險,讓與人在未如數收到受讓人對價的情況下,不向債務人送達債、權讓與的通知,這樣也可以防範受讓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債權讓與人合法權益的風險。表見讓與,即當債權人將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後,即使讓與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債務人基於對通知事實的信賴而向受讓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見讓與情況下,債務人向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債權人無權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2、受讓人對債權讓與法律風險的防範:避免簽訂已過訴訟時效或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讓與的風險,受讓人在與債權人進行談判時,應儘量聘請律師參與談判和調查。簽訂合同前受讓人應聘請律師調查債務人的相關情況,如住所、財產狀況等,避免利益受損。不輕信債權讓與合同中載明的“債權轉讓通知由債權人負責通知債務人,否則一切風險和責任由債權人承擔”或“如無法通知債務人的,將退回已收對方的價款”等謊言。爲防止受讓瑕疵債權,受讓人要求轉讓人對轉讓的債權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以上就是對於債權合作轉讓協議是什麼的回答,對於有關企業來說,轉讓協議是法律規定,一旦一方又做出違反協議的事情另一方就可以依據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維權,做重要的是人們應該對自己的企業有所留意,如果債權轉入出現問題,那麼後果就會非常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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