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登記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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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概述
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1]。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爲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爲;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關於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據。
(2)侵權行爲。侵權行爲可分爲一般侵權行爲和特殊侵權行爲。在一般侵權行爲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爲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爲。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不當得利人負有返還的義務。因而,這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無因管理行爲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
貨款;加工款;租金;交貨;貨物運輸;技術服務。
對於前三種:貸款、加工款、租金,我們可歸之爲金錢債權,因爲它們都是直接以貨幣爲內容的。對於後三種,我們可稱之爲非金錢債權,它們不直接以金錢爲內容,而是直接表現爲一種行爲、一種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錢債權,是我們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
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等。
債務概述
從會計意義看
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並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爲了清償所有的債務而工作。
從經濟意義看
必須返還的資金。除了借入的資金以外,如果發行的是債券的話,還必須返還本息(本金+利息),這也被稱爲債務。把不能夠返還債務稱爲債務的不履行。另外,把債務自身資本的上漲稱爲債務超過。
在實踐中,債權債務轉移的情況比較常見,運用法律解決糾紛的頻率也比較高。但由於全國各地法官對其中條款的規定的認識並不一致,因此在處理有關案件時,往往會出現適用法律不統一的情況,就必須充分認識到現行債權債務,並切合實際地完善債務轉移制度。在債權債務登記日就是說您這一天持有該債券的持有人,纔有權利參加持有人會議,之前賣出或後來買入的不能算,只是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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