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財產不足以償還欠款怎麼處理?
債權人蔘與分配的條件
參與分配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後,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未參加執行程序的其他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加入已開始的執行程序,要求實現債權公平受償的制度。債權人蔘與分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已經申請執行的債權和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必須都是金錢債權;
2、被執行人即債務人是公民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是法人;
3、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已經取得執行依據,而不是已經提起訴訟;
4、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或主要財產已經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
5、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當在執行完畢之前提出申請。
參與分配時優先受償的問題
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後,會涉及到優先債權等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3條之規定,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享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
優先權又稱先取特權,是基於法律規定而享有的優先取得債務人財產的權利,沒有法律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享有優先權。司法實踐中有一種情況比較特殊,那就是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並獲得法院批准後,針對被保全的財產,該債權人是否具有優先權?理論上存在爭議,本律師認爲,債權人不能因爲保全取得優先權: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財產流失而不是直接賦予申請人優先權。
特定情形下,公司法人作爲被執行人時,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分配
根據法律規定,申請參與分配時,被執行人一般只能是公民或其他組織,而不是法人,如果是法人,應當依據破產法規定進行債務清償。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6條之規定,被執行人爲企業法人,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註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參照本規定90條至95條的規定,對個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
1990年12月12日,國務院頒發的第68號文件《關於在清理整頓公司中被撤併公司債權債務清理問題的通知中關於清理整頓公司債務問題的通知》中,關於公司撤銷後債務清償的問題,同樣貫徹了參與分配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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