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消滅的情況有哪些
撤銷權,又稱爲廢罷訴權,在一定的情況下可以生效,他是實體法上的權利,也是附屬於債權的權利。所以,撤銷權是一種綜合的權利。那麼,撤銷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呢,本站接下來就和大家探討一下撤銷權消滅的情況有哪些。
撤銷權消滅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爲放棄撤銷權。
3)對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或被撤銷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依法進行如下處理:
A.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
B.賠償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C.收歸國家所有或返還集體、第三人。
撤銷權的消滅
我國《民法通則》對撤銷權的消滅未作規定。我國《合同法》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權事由後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放棄撤銷權。"該條規定了撤銷權消滅的兩個事由,即除斥期間的經過和權利人放棄撤銷權。除斥期間的經過我國《合同法》第55條第一項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一年期限,屬於撤銷權消滅的除斥期間。除斥期間就是權利存續的期間,即在此期間內權利存在,超過此期間權利消滅。
從超過此期間權利消滅的角度來說,除斥期間也是權利消滅的期間。除斥期間的起算日期的確定可區分兩種情況:
1、一方以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撤銷權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起算。因爲在這些情況下,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當時就會知道脅迫、乘人之危的情況即撤銷事由的存在,而倘若不知道,就談不上脅迫或者乘人之危問題。
2、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以及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和顯失公平的合同,自當事人知道、應當知道被欺詐,或者知道、應當知道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事實之日起算。所謂應當知道,包括根據當時的環境和條件,當事人應當知道事由的存在,即使不知道,也是由於有過錯。
3、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超過一年的除斥期間,撤銷權消滅,撤銷權人不得再行使該權利。撤銷權人放棄撤銷權撤銷權屬於撤銷權人享有的民事權利,是否行使該權利是撤銷權人的自由,撤銷權人放棄撤銷權的,法律不予干涉。
因而我國《合同法》第55條第二項將"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放棄撤銷權"作爲撤銷權消滅的事由之一。撤銷權人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的,應當向相對人表示:以行爲放棄撤銷權的,自行爲完成之日起產生放棄的效力。
以上就是撤銷權消滅的情況以及與撤銷權相關的知識,由上文可以看出,撤銷權取消的情況有3大類,5小類,並且撤銷權也是存在時效的,所以本站提醒大家,如果遇見這樣的事,一定要規定的時間內處理好,否則當時效過去之後要多走冤枉路,浪費時間和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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