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有哪些
在實際的債務官司解決中,很多人因爲怕了法院訴訟這繁雜的程序,同時因爲法院對案件的審理進程及執行過程的力度不夠,很容易造成當事人花了大量的精力來處理官司,最後卻難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得不進行私力救濟,正是在這種大環境下,追債公司纔有自己的發展空間,雖然如此,但追債公司有時候追債手段還存在一定的問題,這就可能會使糾紛變更多。所以對比來說,最好還是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債務糾紛比較好。那麼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有哪些呢,而解決債務糾紛又需要注意些什麼呢?下面爲您具體陳述。
一、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有哪些
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如下:
1、申請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它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第93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這就是說,當事人可根據“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規定,及時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防止或減輕經濟損失。在當前資金緊張、組織生產要素困難的情況下,確實有不少債務人貨款不按合同及時結清,拖債、搪債現象相當普遍,有的即使公證機關作出裁決或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也往往難以執行;有的債務人實質上是在進行經濟詐騙活動。遇到這些情況,債權人可根據上述規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債務訴訟的同時遞交一份財產保全申請,並提供有關債務人的財產情況,以便於人民法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債務人經濟詐騙,債權人可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以防債務人轉移財產,造成債權人經濟損失。
2、申請支付令
《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它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第191條規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爲了使申請支付令能起到應有的效果,債權人在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之前,要做好以下準備工作:一是理順債權債務關係,提出書面債權債務文書;二是沒有債據的,要向債務人出具表明拖欠金錢或有價證券數額的書面憑證;三是覈實清楚債務人名稱、所在地等基本情況,以便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二、解決債務糾紛要注意什麼
解決債務糾紛要注意以下事項:
1、重視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爲此債權人要充分重視到這一點,否則時效一過,債權就失去了法律的保護。
2、重視擔保期間。
《擔保法》第25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就是說,在期間內債權人不僅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還必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否則保證人免除責任。《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朋滿之門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就是說,在期間內債權人如不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那麼期間後將免除保證人責任。
3、申請執行的期限。
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債權人,在債務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但申誚執行的權利必須在申請的期限內行使。《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申請執“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爲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爲6個月”,無正當理由超過申請執行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再執行。對此。債權人不能認爲官司勝訴後,就萬事大吉,申請法院執行一定要在申請期限內,否則法院不予執行,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只好吃啞巴虧。
通過上文的講述,希望能對您的債務糾紛的解決能有所幫助。當您遇到債務糾紛自己解決不了時,建議您最好是諮詢債權債務方面的專家律師,制定出最有利於解決糾紛的方案,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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