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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債權質押的法律效力

我國,可以設質的債權僅限於合同債權。合同債權質押是指債務人把自己享有的可以轉讓的合同債權爲標的向債權人進行質押的行爲。那麼合同債權質押的法律效力如何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合同債權質押的法律效力

合同債權質押的法律效力應包括三方面的內容: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效力範圍;對出質合同債權的拘束力;對各方當事人的效力。

(一)被擔保主債權的範圍

對於被擔保主債權的效力範圍,各國立法規定大體相當,即除債權本金外,還包括由此產生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包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等從債權。質權人可就出質合同債權優先受償前述主債權和各項費用。出質債權金額超過質押擔保範圍的部分,質權實現後,質權人應退還出質人;不足部分,質權人可向主債務人追償。當然,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允許當事人以約定的方式在上述質押擔保的範圍內進行選擇。

(二)對出質合同債權的拘束力

合同債權質押產生的質權系以質權人基於擔保目的而對出質債權之交換價值排他性支配的權利。這主要體現在出質人和第三債務人受到不得實施侵害出質債權之行爲的約束。

1、對出質人的約束力

1)對出質人的約束及界限

合同債權設質後,出質人不得取得、轉讓、免除或放棄出質債權;不得就出質債權主張抵銷;亦不得以清償期限的延長或利率的降低等方式變更出質債權的內容,損害質權人的利益,但經質權人許可者例外。如此約束出質人的目的是爲了保障質權人的利益。因此,在不損及質權人利益時,對出質人約束應趨於緩和。

2)出質人對第三債務人的催告義務

出質人在質權存續期間不得向第三債務人單獨請求給付,但這很容易導致出質債權因訴訟時效屆滿而喪失勝訴權。所以,爲延續訴訟時效,保全出質債權,出質人應當採取中斷訴訟時效的的措施。由於出質債權之特殊性,這類措施以出質人向第三債務人及時催告爲宜。

2、對第三債務人的拘束力

如前所述,第三債務人是出質債權的債務人。合同債權質押對第三債務人的約束表現在:

1)對第三債務人清償行爲的約束

第三債務人接受出質通知或就出質事項爲承諾後,對出質人不得單獨爲清償行爲。其應向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清償,或經出質人與質權人一方同意後方可向他方單獨清償。

2)對第三債務人抵銷行爲的約束

第三債務人接受出質通知或就出質事項爲承諾後,如取得對出質人享有的債權,不得主張以該項債權抵銷出質債權。如第三債務人對出質人享有的債權是在接受出質通知或就出質事項做出承諾之前取得的,如其未告知質權人,亦不得抵銷;但在已明確告知質權人的情況下,可視爲質權人自願放棄對第三債務人的約束,第三債務人可主張抵銷。後果由質權人自行承擔。

綜上,合同債權質押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了三個方面的內容: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效力範圍;對出質合同債權的拘束力;對各方當事人的效力。詳細內容上文已經介紹過,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