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後的訴訟主體變了嗎?
一、債權轉讓後的訴訟主體變了嗎
主債權讓與對擔保責任的影響
原則上,無須徵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擔保入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意味着,債務人不向債權受讓人廈行,債權受讓人可行使債權人的擔保權。
第一,對於物保而言,“主債權讓與,受讓人繼續享有擔保物權"的判斷,不以抵押登記的變更爲條件,抵押人以受讓人不是抵押合同的當事人、未辦理變更登記等爲由退出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對於人保而言,“主債權讓與,受讓人繼續享有保證權”的判斷,需要以通知保證人爲前提。
因此在訴訟中發生債權轉讓的,訴訟主體可不予變更,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不受影響。
二、不能轉讓的債權有哪些
1、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要求這種約定須在轉讓之前訂立,否則,該約定無效。且該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債權人違反雙方禁止轉讓的約定,將債權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該債權。
2、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
這類債權要麼與債權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關係,要麼基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信任關係產生,如扶養請求權、僱主對於僱員、委託人對於代理人的債權、不作爲債權等。對這類債權轉讓,應按無效處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認爲,由性質上不得轉讓的債權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轉讓。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國家以法律禁止轉讓的,違反禁止性規定的,合同當然無效。在我國禁止轉讓債權多以行政規章形式出現,如下列資產不得對外公開轉讓:①債務人或擔保人爲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②經國務院批准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③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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