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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和形成權有哪些不同之處

我國的社會在不斷髮展的同時,我國的法制建設也在行營的進行發展。對我國的相關債權人和相關的債務人的相關權利進行相應的規定,形成權和抗辯權就是我國法律對這類人的保護依據。下面小編就抗辯權和形成權有哪些不同之處,這類問題爲大家進行解答。

抗辯權和形成權有哪些不同之處

抗辯權與形成權是有着相同點的,兩種權利都是債權債務關係催生出的權利。但兩者也有着明顯的不同,與形成權明顯不同的是請求權,而抗辯權的存在就是爲了抵抗請求權的,從這層關係上,我們也可以看得出抗辯權與形成權的不同。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權利。  

雖然債權人可以依據請求權,要求債務人提供某項給付。但是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給付,債權人通常就必須通過國家機關的強制執行才能實現其權利。與請求權相反,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允許權利主體對某項法律關係採取單方面的行動。在義務人不履行某項請求權的情況下,必須以強制力來迫使其履行。而在這裏則是另外一種情況。權利主體採取行動不需要另外一個人的參與。這種權利便是形成權。  

一、形成權具有下述特點 :  

① 形成權的行使表現爲單方行爲;  

② 單方意思表示一經到達對方即爲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銷);  

③ 效力的產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種輔助行爲或共同的行爲。  

④ 形成權不能與所依附的原權利分割而單獨轉讓;  

⑤ 形成權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間((合同法》 第95 條)。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爲異議權;狹義上僅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抗辯權的作用在於對抗請求權,又可分爲一時抗辯權和永久抗辯權。  

依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以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爲依據,以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存在和有效爲前提,這一權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對方請求權的消滅或者使其效力延期發生。  

保證人的抗辯權則是指,主合同債權人向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時,保證人根據一定的抗辯事由所享有的反駁債權人請求,拒絕或延緩承擔保證責任的一種權利。其實,保證人的抗辯權可以分爲兩類:一類是保證人享有的屬於主債務的抗辯權,另一類是專屬於保證人的抗辯權即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抗辯和抗辯權,是民法上極爲重要的概念。但是對這兩個相關的概念的不同含義及其類型,學界的認識較爲模糊。例如,在我國學者中,大多認爲廣義的抗辯權包括了抗辯的概念,即廣義上的抗辯權包括狹義的抗辯權和訴訟上的抗辯。這是認識不符合抗辯權概念的歷史發展的,顛倒了這二個概念之間的種屬關係。

抗辯權是我國債務人在這類債務事件中相關的債務抗辯權利,可以在合法的情況下進行抗辯。而形成權是指我國的債權人,在債務人拒不清償的情況下,進行相關追究債務權利的主動權力,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