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完官司不給錢怎麼辦?
一、打完官司不給錢怎麼辦?
1、勝訴之後,如果對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後,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3、另外他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他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他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4、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5、《刑法》(1997修訂)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1、承辦人審查認爲符合申請執行受理條件的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法院對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後,承辦人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執行條件的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儘管法院在執行通知中會責令被申請人報告財產,但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也是申請人的主要義務,如果申請人不知或不明確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必定會給執帶來困難,所以申請人應該利用律師的專業優勢與執行人員溝通有關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財產線索的調查覈實、以及對不履行判決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是否採取強制措施等方面的問題,推動執行實質進行。
2、法院對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依法實施查封、扣押、凍結
在執行中,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在實務中,有些財產並不是法院一紙裁定就能查封的,有的財產屬於未進行權屬登記建築物;有的財產屬於被執行人與他人共有財產;有的財產屬於第三人佔有;有的財產屬於被執行人出賣但保留所有權;有的財產是被執行人出賣需辦理過戶登記的;有的財產是被執行人購買需辦理過戶登記財產的……上述情況,人民法院在查封財產時首先要對財產的權屬進行判斷,遇到被執行人的財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或由第三人佔有,如果第三人也就是案外人提出排除執行的異議,那麼人民法院就得先對該異議的內容進行審查,並且審查的結果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如果遇到上述案情,申請人不要輕信不能查封的任何說法,最好及時請專業律師,避免發生對申請執行人不利的結果。
3、有執行依據的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並對執行方案提出異議
申請執行的目的是獲得財產利益,執行程序開始後,往往發現一個被執行人有多個債權人。這種情況下,其他已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怎麼辦?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的或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如何主張優先受償權?如果申請執行人有律師,就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申請參與分配,申請執行人對法院製作的分配方案如果有異議,應當及時提起分配方案異議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保障自己的債權得到實現或部分實現。
4、除執行保全裁定和恢復執行的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可以執行完畢結案
執行案件與其他案件一樣也要辦理結案,法律規定結案的方式有六種,即執行完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執行;銷案;不予執行;駁回申請。 在上述六種結案方式中,執行法官做的最多的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本次執行僅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而且只有同時符合五個條件的時候才能作出,這五個條件是:已向被執行人發出了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執行人名單;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了三個月;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啓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遇到這種情況,當事人要諮詢專業律師,終結本次執行不是執行局沒有辦法了,重點是被執行人是否真的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所以申請人要在律師的幫助下調查被執行人的線索提供給法官,推進執行繼續執行。
法院如果已經判得被告需要償還,或者是賠償原告的話。被告只有進行執行纔是最好的方式,否則法院會對其進行強制執行。且會採取一定的法律手段來對被告進行一定的懲處措施。這樣是得不償失的一種行爲。所以最好服從法院的相關判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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