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的轉讓債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將債權部分或全部轉移給第三人,這在實踐中是很常見的事情,債權轉讓法律是有相關的規定,不得損害債務人的利益。所以,本站小編在下午就和大家聊聊債權人的轉讓債權有哪些法律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債權人的轉讓債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從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法律規定,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是指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從屬於主債權的從權利也隨主權利轉讓給受讓人而發生轉讓。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法律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權仍然可以對抗受讓人。依據上述規定,爲了保護債務人不因合同權利轉讓而處於不利地位,債務人得以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亦得以對抗新的債權人,即受讓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消。”
法律規定,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抵消權可以向受讓人行使。依據規定,既然受讓人接受了讓與人的債權,那麼,爲了保護債務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受讓人對於讓與人基於同一債權而應該承擔的義務也應承受,包括債務人的清償抵消權。
二、債權轉讓的前提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如僱傭、委託、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專爲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不作爲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屬於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爲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民法典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於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
2、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並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3、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爲沒有通知,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
《民法典》中對債權轉讓有比較完善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必須通知債務人,但不需要徵得債務人同意。當然,債權人可以進行債權轉讓必須是真實存在的債權。若發生糾紛,小編建議登錄本站網站諮詢或委託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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