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遺產涉及多方債務應該如何處理
一、如果遺產涉及多方債務應該如何處理
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償還的債務,清償債務以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的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可自願償還。
二、繼承人能否繼承債權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三 、債權是否可以作爲遺產繼承
債權是否可以繼承?這要根據具體的債權形式不同導致的答案不同。債的發生原因有很多,如合同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之債等。債權原則上都可以由繼承人繼承,但具有人身專屬性的債權,如子女對父母的扶養費請求權,殘廢軍人對有關部門的撫卹金請求權等,與被繼承人的人身是不可分離的,會隨着被繼承人的死亡而消滅,不能作爲遺產由繼承人繼續享有。作爲遺產的債權,必須是在繼承開始時已經存在着的債權,如果在繼承開始後才產生的債權則不能作爲遺產繼承。
1、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而產生的債權都是可以繼承的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無因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其由於進行管理或服務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樣在無因管理人和由於無因管理而受益的受益人之間便發生了債權債務關係。如果無因管理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繼承由此無因管理產生的債權,有權請求無因管理受益人償還管理或服務所花費的費用。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使他人受損失而獲得利益。依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定,取得不當得利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如果受損失人死亡,其繼承人也可以繼承因該不當得利產生的債權,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其取得的不當得利。
2、因侵犯財產權而產生的債權是可以作爲遺產繼承的
甲損壞了乙所有的機器,乙死亡後其繼承人丙有權繼續行使該侵權產生的債權,向甲索要賠償金。因侵犯人身權而產生的債權可否繼承,法無明文規定,近來法律界多主張人身損害的受害人未表示要求賠償,也未表示不要求賠償而死亡,視爲要求賠償,因而繼承人可以繼承其賠償請求權。如受害人生前已明確表示要求賠償,則其繼承人當然可以繼承請求權請求侵害人賠償。
繼承人繼承了被繼承人的遺產,那麼被繼承人的債務也要一起繼承。繼承權是公民的權益,繼承人可以選擇放棄繼承權,但是在放棄繼承權之後,是不可以進行要回的。遺囑指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之後,其他人是沒有權利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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