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欠債的借條上一定要子女簽字嗎?
一、父母欠債的借條上一定要子女簽字嗎?
不需要,根據在法律上的規定,父、母親和成年的子女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財產也是獨立的。父母欠的債,子女在法律上根本沒有償還的義務。但是,子女基於道德的考慮,自願爲父親還債,法律也不干預。
但這並不是說“人死就一定債消了”。繼承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也就是說,替父還債在法律上有一個前提條件和還債的標準問題,條件是必須是繼承了父親的遺產,還債的標準就是不超出繼承財產的數額,也就是說替父還的債要依繼承財產數量爲標準,如果父的債務大於孩子繼承的數額,則不必超出繼承財產的份額去還債。
二、必須父債子還的兩種情況
1、父母的借款是用於家庭成員的共同生活
如果父母所借款項是用於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的,那麼這筆債務,就不能被認爲是父母的個人債務,應當由家庭成員共同償還。
2、子女不盡贍養義務
如果是因爲子女不盡贍養義務,破勢父母爲了維持生活而借債,則不論債務大於還是小於遺產,子女都要承擔其清償債務的義務。
三、在借條上簽字,意味着承擔債務
本來父債不需要子還,但如果像文章開頭一樣在借條上籤了字,父親的債務就從道義上的責任變成了法律上的責任,此時你不想還也不行了。
因爲在借條上簽字,意味着對債務真實性的認可並加入債務人一方。依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第十七條“債務加入”的規定:“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雙方協議或第三人向債權人單方承諾可由第三人履行債務人的債務。”被告哥哥去世後,被告自願承擔其債務,並在欠條上簽字。作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被告行爲符合民事活動的自願原則,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構成民事上的“債務加入”,理應承擔還款付息的法律責任。
在借條上籤上字,就證明此人承擔了相應的債務,所以父母欠債的借條上如果子女的簽字,那麼子女有義務償還此筆債務,但是,並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父母欠債的借條上一定要子女簽字。因此,債務人的債務並不是必須由其子女來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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