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債權人債務該如何履行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時候會因爲債權人填寫地址或聯繫方式錯誤而無法與之取得聯繫,這樣的情況下,有的人認爲找不到債權人了,那麼債務也就可以不用履行了,但其實並不是這樣的,那通常在找不到債權人的情況下,這個債務又應該如何來履行比較好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找不到債權人債務該如何履行
遇到這種情況,爲避免日後出現糾紛,最好是到公證機關辦理標的物提存公證。所謂提存,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付給提存部門而使合同關係終止、履行義務即告解除的制度。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根據法律的規定,辦理提存公證後所提存的財物即轉歸債權人,債務人對提存債務的履行義務即告解除。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所需支付的提存費用由債權人承擔。從提存之日起,超過20年無人領取的提存物,視爲無主財產,上繳國庫。
二、債權人遲延有什麼法律後果
債權人遲延後,原則上並不發生債務人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即不發生損害賠償請求權、違約金、遲延利息,擔保權不實行,合同解除權亦不發生。對於此一法律效果,學說上有見解指出,嚴格地說來,與其以之作爲受領遲延的效果,尚不如以之作爲清償提供的效果更嚴密。因爲在提供與受領遲延的發生時間上相一致之場合,比如催收債務場合,債務人爲言語的提供,債權人進行催收(受領),這期間會有若干時間差的存在,此間債權人尚未陷於受領遲延,而提供的效果卻已經發生了。
債權人受領遲延後,因金錢債務而生的利息債務,自受領遲延時起向後消滅。此係因債權人受領遲延,債務人的債務並不消滅,債務人仍應隨時準備履行,己不能利用該項金錢取得收益。故自受領遲延發生時起,債權人即不得請求嗣後的利息。
債務人可以請求標的物的保管費用和因受領遲延而增加的必要費用。增加的必要費用包括提存費用、貨物往返運送費用、履行債務所支出的路費、通知費用、對不宜保存的標的物的處理費用等。
在實踐中找不到債務人的情形居多,但是有時候也難免會出現找不到債權人的情形,那找不到債權人該怎麼履行債務呢,這算不算是債權人的遲延呢,如果算是的話債權人遲延有什麼法律後果呢,這些問題最好問問專業的律師,也可以請律師根據您的實際情況來判斷如何履行債務可以最大程度的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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