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擔保範圍是什麼
一、最高額抵押擔保債範圍是什麼?
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應當經登記而公示。
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抵押財產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最高抵押權亦同。
若上述合併計算的金額超過最高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並無優先受償之權。
1、主債權
主債權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所發生的原本債權,如金錢債權、交付標的物債權或提供勞務的債權等。
2、利息
包括法定利息和約定利息。
約定利息符合法律規定的屬於擔保債權範圍。但是未經登記的約定利息,其利率超過法定利率標準的部分,因沒有辦理登記,欠缺公示效果,不得對抗其他債權人。
3、違約金和損害賠償
因主債權派生的從債權違約金和損害賠償,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應當承擔的責任,當然屬於抵押擔保的範圍。違約金和損害賠償在辦理抵押登記時無需登記,即屬於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範圍。
4、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這些費用是由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發生的,當然由債務人負擔。包括訴訟費、保全費、鑑定費、評估費、公證費、拍賣費、變賣費、執行費等。
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不應列入最高限額,而應在抵押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中扣除。因爲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基於抵押關係發生,如將此費用列入最高限額,將增加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而一旦債權額超過最高限額,就會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
二、辦理最高額抵押登記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1、申請時,當事人有可能無法提供主債權債務合同,因爲所需要擔保的債權尚未發生,但是當事人應當提供最高額抵押合同。
2、審查時,注意審查當事人提交的最高額抵押合同是否對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以及最高額抵押的期間等作出約定,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是否超過所抵押的土地價值,最高額抵押的期間是否超過所抵押土地的剩餘使用年限等(如果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超過所抵押土地價值,則抵押權人只能就所抵押土地的價值優先受償,如果最高額抵押的期間超過所抵押土地的剩餘使用年限,抵押權在所抵押土地的剩餘使用年限屆滿後就自動消滅,但都不影響抵押登記,這些是抵押權人應當注意的風險)。
3、註冊登記時,應當在土地權利證書(包括當事人提交的土地使用證以及將要發放給當事人的他項權利證明書)和土地登記簿上應當記載權利類型爲最高額抵押權,並記載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以及最高額抵押期間。由於所擔保的債權尚未發生,無法確定債權和抵押權的期限,因此土地他項權利證書書上的“存續期限”一欄可以不填寫。
4、註冊登記後,最高額抵押的期間屆滿並不表明抵押權期限屆滿,更不表明抵押權消滅,登記機構不得自行註銷最高額抵押登記。
5、註冊登記後,當事人就所抵押的土地價值高於所擔保最高債權額的餘額部分再次抵押申請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受理,只不過應當在“權利順序”欄註明所設立抵押權的順序。
辦理最高額抵押權需要經過登記註冊,最高額抵押權和一般抵押在辦理的過程中沒有什麼不同的地方,主要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選擇,向擔保機構提交了相關的資料後,符合條件就可以審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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