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欠債的訴訟效是多久?
在民事活動中,人們不管是主張什麼權利,都不能錯過相對應的訴訟時效期限。對於債權人來說,追討欠債的訴訟效是多久呢?現實生活中有不少鉅額債務都是通過分期履行的方式來償還的,那麼對於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怎麼算呢?這些問題都債權人需要了解的,以避免因錯過了時效而不能實現合法債權。對於這些問題,本文將詳細爲您介紹。
一、追討欠債的訴訟效是多久?
(一)我國法律對訴訟時效期間的不同規定。《民法通則》、《合同法》分別規定,對買賣合同中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租賃合同中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訴訟時效期間爲1年;對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爲4年;其他情況除有關法律的特別規定外,應適用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即爲2年。
也就是說,討債的訴訟時效適用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也就是2年的訴訟時效。
(二)弄清“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以及“訴訟時效的中斷”的含義。《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二、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怎麼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爲分期履行債務提供擔保時保證期間的起算:
1、保證期間的起算點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
2、分期履行債務的保證期間,是從每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分別起算,還是最後一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開始起算,法律沒有規定。
3、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分期履行債務時,訴訟時效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因此,可以認爲,最後一期履行期限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日,由於保證期間的起算點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所以,爲分期履行的債務提供擔保時,保證期間的起算應從最後一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
訴訟時效對於債權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實踐中有不少債權人在追債打官司時,由於被認定過了訴訟時效,最終法院沒有支持他們的訴訟請求,欠款也就沒有追回。如果您發現您的債權過了訴訟時效,也彆着急,要想辦法採取補救措施,以實現您的合法債權。如果您不知道應該怎麼補救時,建議您諮詢債權債務方面的專家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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