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又不接電話怎麼辦?
一、欠錢不還又不接電話怎麼辦?
1、欠錢不還又不接電話只能是選擇向法院起訴了。要保留好相關證據(如對方的身份證複印件或身份證號、合同、郵件、手機短信、錄音、匯款紀錄等),及時起訴要債務人還錢。
2、要看欠條上面有沒有還錢時間,若有,應在還錢時間到後3年內起訴,若沒有起訴,則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已過,同時要看你有無證據證明有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情況。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的四倍,高於四倍的部分利息無效。若起訴前發現對方有財產,可以申請保全
3、持相關證據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還款,以及支付相應的違約金或利息。
二、應如何處理民間借貸糾紛
1、人民法院審查借貸糾紛案件的起訴時,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係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否則將承擔敗訴的後果。
2、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上述規定計息。
3、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借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4、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的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5、出借人明知是爲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爲,因借款而獲得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繳。
6、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的且在保證人欄目內簽字、蓋章的或註明是保證人的,應認定爲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7、行爲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的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爲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爲人承擔還款責任。
8、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的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9、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產爲生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採用妥善的方式,儘可能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10、爲延長訴訟時效可以用郵政“特快專遞”不斷寄送追款函,郵件回執單必須明確註明寄送的內容,如“要求還款1萬元的函”、“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函”,也可以電話催款並錄音。
11、行爲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的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爲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如借款系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12、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的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13、訴訟時效問題。需要注意: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債權人可以隨時提出還款主張,不受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提出還款主張後兩年內沒有繼續主張的,視爲超過訴訟時效,法律不予支持。
14、超過三年訴訟時效後,借款人答應還款後又不承認的,法院判決借款人繼續履行還款責任。
雖然大部分的人在借錢之後都是會按期還錢的,但是也會出現欠錢不還又不接電話的情形,此時不管對方是否有精力能力,都可以認定不接電話的行爲屬於拒絕還錢,故此是可以書寫訴狀之後,向債務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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