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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暫時管理辦法債權轉讓

網貸暫時管理辦法債權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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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運營管理辦法

暫行辦法

2018年2月28日,廣東金融辦在其官網發佈《關於貫徹落實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自2018年3月26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7]

賬戶監管

P2P平臺出現跑路和詐騙事件的主要原因是:中間資金賬戶缺乏監管,P2P平臺擁有中間賬戶資金的調配權。

中間資金賬戶的開設是爲了交易覈實與過賬,其設立是P2P平臺的必要組成部分。但是目前國內網貸平臺中間資金賬戶普遍處於監管真空狀態,資金的調配權仍然在平臺手裏。若是對時間差和條款沒有嚴格控制,“捲款跑路,挪作他用”等中間賬戶資金沉澱引起的道德風險極大。

因此,中間資金賬戶通過監管資金流的來源、託管、結算、歸屬,詳細分析信貸活動實際參與各方的作用,以及對中間資金賬戶進行“專戶專款專用”監控,可以避免P2P網貸平臺介入非法集資或者商業詐騙的可能性,也利於相關部門進行社會融資統計和監測分析。

國內P2P網貸平臺普遍在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平臺開設中間資金賬戶,實現中間的轉賬結算。而資金託管方的普遍態度是允許開戶,但不承諾監管。監管部門或許可以考慮指定託管機構對中間資金賬戶進行專營專管,使平臺本身只能查看賬戶明細,而不能隨意調用資金。此外,成立專業的認證機構對獨立於P2P平臺的資金安全進行認證也可以嘗試。

政策監管

由於P2P網貸在我國尚屬新興產業,因此國家尚沒有對其有針對性進行監管。毋庸置疑的是,P2P網貸業務對解決中小微企業的資金問題是有幫助的,作爲民間借貸的一種,儘管貸款成本較高,但資金到賬時間快、貸款門檻相對銀行更低都是企業選擇的原因,特別對解決短期臨時性資金週轉有很大意義。

監管思路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辦公廳下發了《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明確了應該合理設定業務邊界的四條紅線:

1、要明確平臺的中介性

2、要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

3、不得搞資金池

4、不得非法吸收公衆存款,並且在實現行業規範之後,銀監會與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或將開展資金託管鑑於P2P網絡借貸行業魚龍混雜、泥沙俱下,省級監管部門可借鑑現代信息技術,建立相關電子登記、資金託管制度,並做好專項治理工作,方能推動網貸平臺健康發展。

綜上,網貸是存在一定風險的,廣大網友應當適當權衡網貸的利弊,減少欺詐受騙的事情發生。同時,網貸的消費羣衆多爲年輕人,大學生居多,在網絡管理辦法中應當正對大學生的網絡教育加大力度,杜絕以欺騙、非法方式取得錢財,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