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貨款詐騙案例
案例
2008年3月17日,黃某某通過電話聯繫在南寧市龍州縣的朋友李某,答應在欽州可以以1900元/噸的價格收購李某銷售的玉米。次日,李某將21.24噸玉米從龍州拉到欽州 市區交貨給黃某某。黃某某接收貨物後,在對欽州當日玉米銷售價格不瞭解的憒況下即叫鄧某將貨物售出,銷售價格爲1700元/噸。當日下午,鄧某即將賣得的玉米貨款共計34000元打入黃某某的銀行賬戶。當貨主李某找黃某某要取貨款時,黃某某以貨款未得爲由拒絕支付,隨後更換手機號碼,與李某中斷聯繫。黃某某將34000元玉米貨款用於個人揮霍,至案發仍未歸還。經物價部門鑑定,本案21.24噸玉米價值人民幣39294元。黃某某在庭審中辯稱自己不構成犯罪,而是拖欠貨款行爲,屬於民事上的經濟糾紛。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人黃某某的行爲是經濟糾紛,還是構成詐騙罪。在經濟往來中,因客觀原因未及時支付貨款,因拖欠貨款引起經濟糾紛是常見現象。然而,如果行爲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貨款的目的,拒不支付,則可能構成詐騙犯罪。區分二者關鍵是看行爲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是詐騙罪。
欽南區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認爲,在本案中,被告人黃某某向被害人李某隱瞞了欽州市當地玉米行情,以高於銷售價格的價錢謊稱向李某收購玉米,騙得李某拉來玉米,貨物交付後,黃某某不管盈虧即託人將貨物出賣取得34000元玉米貨款。在李某向黃某某收取貨款時,又隱瞞已收得貨款的事實而拒不支付,並採取更換手機號碼的方式切斷與貨主李某的聯繫,進而將所得貨款私吞用於個人揮霍。黃某某的上述一系列行爲足以反映其 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該筆貨款的目的,其一開始就不是想做生意,而是想騙取李某的貨物 ,出賣非法獲利;客觀上實施了誘騙他人交付貨物,隱瞞貨物已賣出,貨款已到手的事實, 將貨款非法佔爲己有。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用於個人揮霍,數額較大,構成詐騙罪,遂依法已犯詐騙罪對被告人黃某某作出有期 徙刑四年,並處罰金三萬元的一審判決。
通過以上這個拖欠貨款詐騙案例,我們能很清楚的認識到拖欠貨款構成犯罪的條件,它的前提是當事人具有主觀上的非法佔有他人財務的目的,並以欺騙等手段取得。如果只是因爲客觀的原因未能支付貨款,並不構成犯罪,只能作爲民事糾紛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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