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討債有哪些方法
(一)和解法。協商和解是指討債債務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
(二)調解法。討債人如果不想傷和氣、結怨仇並迅速化解債務糾紛,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三)仲裁法。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於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
(四)訴訟法。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爲複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討債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
(五)申請支付令法。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討債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討債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討債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申請先予執行法。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決以前,爲解決原告當前的生活等困難,先向被告執行一定財物的臨時措施。
(七)申辦強制執行公證法。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經審查覈實認爲無疑議的,對討債文書進行公證,並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採用這種方式,使討債人省去了複雜的訴訟過程,節約了訴訟費用,不失爲一種簡便而高效的討債方法。
(八)優先受償權法。
(九)保證人優先追償權法。指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後,有向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
(十)位追償法。所謂討債人的代位追償權,通俗地說就是討債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
以上介紹的十種討債方法,都是以法律規定爲輔助工具的,在法制社會,依靠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一種最安全可靠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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