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程序中債務人的權益的保護有哪些
一、破產程序中債務人的權益的保護有哪些
破產程序中,債務人的相關權利既有程序上的也有實體上的,均應依法予以保護。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裏的相關規定,在破產程序進行中的債務人依然是收到法律保護的自然行爲人,具體保護的權益包括五個方面,分別是知情權、異議權、自行管理權、後續出資權以及和解權。這對於處在破產程序中債務人來說尤爲重要。
二、破產程序中債務人的權益保護具體表現
(一)知情權
知情權是債務人行使相關權利的前提,不知情無權利。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並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這既是法定義務,也是一項權利,債務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並對相關內容享有知情權,管理人不得隨意剝奪。
(二)異議權
在破產程序中,債務人的異議權表現在多個方面:
第一,對破產申請的異議權。
第二,對債權審查結果的異議權。
第三,對審計報告、評估報告的異議權。
(三)自行管理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同時指定管理人接管債務人企業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債務人儘管仍然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獨立主體資格,但其財產處分、意思表示等行爲已受到很大限制。
(四)後續出資權
資金是企業的生命線。爲了挽救企業,不僅需要利害關係方作出相應妥協與讓步,更需要引進投資人爲企業注入資金,方能使企業獲得重新開始的機會。由於重整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較高,重整對投資人的要求比較嚴苛,投資人不僅要有一定的資金實力,還要有相關行業經驗和資質,以免債務人經過重整後再次陷入經營困局,造成二次破產。
(五)和解權
和解有庭內和解與庭外和解之分,庭內和解即《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和解,庭外和解是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的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的自行和解,二者都是一種債務清理方式,但適用的規則及法律後果有所不同。對於庭內和解,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擔保債權人不受和解協議的約束;對於庭外和解,債務人需要與全體債權人達成一致。
另外,在破產程序中還會保護民營企業家的財產權以及人身安全。而在一些民營的房地產企業的破產案件中,有很多企業和其法定代表人都因爲集資的問題涉嫌刑事犯罪。因此破產程序中,未經法定程序,是不能將企業家的個人財產納入到破產程序作爲責任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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