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須對債務負什麼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顧名思義就是指一個自然人或法人組織出資成立,並由該出資人對這個公司負責的公司形式。由於個人獨資企業的股東只有一個,因此在涉及到企業對外債務的時候,很多人都不清楚是如何對債務進行承擔的。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爲您作介紹。
個人獨資企業須對債務負什麼責任
對於企業債務的承擔,雖然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公司比較相似,但是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起責任來和公司出資人相比卻差別很大。公司以企業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公司出資人僅以出資額爲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卻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無限責任是指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投資人以個人的其他財產清償,直至全部清償.
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爲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投資人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不是法人,它的民事權利義務由投資人享有和承擔。在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方式上,有學者認爲: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主體的單一性和業主對企業控制的單獨性,決定了法律將獨資企業人格與業主人格視爲一體.其無限責任可由投資人直接承擔。但是個人獨資企業和業主畢竟不能等同,作爲投資人,其投入到獨資企業的財產是有定數的,既可以是業主的全部財產也可以是業主的部分財產,個人獨資企業的收益也不一定是業主的全部收益。
業主人格和獨資企業人格只能是視爲一體,而不能在二者之間畫等號。對於獨資企業來說,其財產相對固定與業主個人財產有所區別。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31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不足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因此,當個人獨資企業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時,要以企業全部財產予以清償,不足清償時,才由投資人其他財產清償。可見對於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我國立法在堅持投資人承擔無限責任的同時,卻改變了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作法,採取了補充主義,這意味者只有當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時,才以個人的其他財產清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承擔無限責任的方式,是通過個人獨資企業來傳遞,在窮盡個人獨資企業財產後,不足部分才以投資人的其他財產清償。而不是把這種責任直接疊加到投資人身上,由投資人的任意財產承擔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債務承擔問題,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4條有明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其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家庭出資經營個人獨資企業的,要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清償債務的無限責任.司法實踐中認定家庭共同經營是有嚴格限制的,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8條規定: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其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爲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它要求必須有明確證據證明是以家庭共同財產出資經營纔可以。也就是說只有在申請設立企業登記申請書或有關證明文件中註明,而不是其後實際意義上的家庭共同經營.否則,不能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個人獨資企業債務.
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無限責任,還體現在企業的解散和清算中,該法第28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清償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中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其無論作爲原告或是被告均可單獨作爲訴訟主體,無需追加投資人共同訴訟.先由個人獨資企業以企業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不足清償部分,《執行規定》第七十六條對此進行了明確:被執行人爲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獨資企業業主的其他財產。由執行部門依法啓動救濟程序,裁定變更執行主體,用投資人的其他財產清償獨資企業債務.由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承擔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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