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屬於什麼期限?
一、保證期間屬於什麼期限?
保證期間屬於履行期限,保證合同的簽訂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則,也就是說,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的約定合同內容,包括保證時間等條款。因此保證合同的保證時間首先遵循的是當事人的合同約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的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爲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保證責任的承擔規定是什麼?
保證人爲借款提供的貸款擔保爲不可撤銷的全額連帶責任保證,也就是指貸款合同內規定的貸款本息和由貸款合同引起的相關費用。保證人還必須承擔由貸款合同引發的所有連帶民事責任。
1、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務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保證責任的內容包括代爲履行和承擔賠償責任兩種,具體應由當事人約定。代爲履行即雙方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其履行。只有在保證人履行不能時,纔可以承擔賠償責任替代債務的實際履行。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保證期間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的方式自由來進行確定的,當然也有一些人可能沒有確定此事,就是按照法律當中規定的期間來確定,在保證期間還沒有經過的時候,只需要履行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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