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醫療事故鑑定有指定鑑定中心的權利嗎?
一、法院對醫療事故鑑定有指定鑑定中心的權利嗎?
法院對醫療事故鑑定有指定鑑定中心的權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做醫療事故鑑定的期限爲7個工作日到30日,具體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時效爲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後一年。如患者死亡的,爲死亡後一年內應當提出鑑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後發現,自發現後起算一年,但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保護,鑑定亦沒有實質意義。
二、醫療過錯的認定是依據什麼?
(一)診斷的過錯
1、問診的過錯
2、檢查的過錯
檢查包括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檢查的過錯分爲實施檢查的過錯和未實施檢查的過錯。
(二)治療的過錯
1、治療方法選擇的過錯
2、治療時機選擇的過錯
重危患者到院是否及時治療,治療措施是否及時實施,
3、用藥的過錯
4、手術的過錯
5、麻醉的過錯
6、血的過錯
7、放射線治療的過錯
放射線治療適應性選擇錯誤、治療部位錯誤、放射線劑量過大造成灼傷等。
(三)病情觀察的過錯
對病情的變化是否仔細全面觀察瞭解;是否採取了相應的診斷;是否採取了相應的治療措施。
(四)護理的過錯
用錯藥、盲目執行錯誤醫囑、不認真執行技術操作規程、擅離職守、不仔細觀察病情。
(五)醫務人員的故意
民事責任注重對受害人的補償,因此我國相關法律中對過錯是故意還是過失並不十分注重。因過失即可負責的情況下故意更應承擔責任。因此,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中過錯不僅是指過失,也包括故意。醫務人員因個人目的而故意加害患者,如果利用了其醫務人員的身份、或者利用進行醫療行爲之便等,這些外在特徵都可以表明該行爲是職務行爲。
法院對醫療事故鑑定有指定鑑定中心的權利這是完全合理的,因爲很多時候發生醫患之間的糾紛患者並不清楚到哪裏進行醫療事故的鑑定,並且其中的流程是什麼,因此委託法院來指定專門的鑑定中心或者機構是十分節省時間和提高效率的一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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