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事故如何固定證據?
1、保存醫療糾紛證據患者必須有保全證據的意識。
一般來說,患者需要保存的證據分兩部分,一部分是由患者保管的門診病歷、報告單和就診收據等。另一部分證據是指由院方保管的資料,包括住院病歷和由醫院保管的門診病歷等。爲了避免院方在出現糾紛後,銷燬、塗改或添加內容,患者要及時要求對相關病歷等資料進行復印和封存。封存的資料要在封條上籤上患者和院方的姓名,以免資料遭到破壞。
2、請專業人士介入
醫療糾紛不同於一般消費領域的糾紛,涉及的內容較爲專業。因此,當患者或患者家屬認爲醫療機構的行爲侵害了患者的人身健康時,最好能請專業人士及時介入,特別是發生死亡需要屍檢的情況。
據介紹,醫療行爲是一種專業性和科學性非常強的學科,而醫療事故的索賠更是涉及到了醫療和法律兩個方面的專業知識,作爲一般的患者或者患者家屬很難掌握準索賠的標準。而採取協商方式處理醫療事故,只要雙方在醫療事故處理協議書上簽字,就會發揮效力。所以,患者一方在醫療糾紛處理協議簽字前一定要對相關的問題考慮清楚,對於索賠的範圍和數額計算清楚,以防合法的索賠權益因爲不懂而得不到保障,最好能夠諮詢一下這方面的專業人士。
3、需在一年有效期內起訴
患方遭遇醫療糾紛後,如果最終決定採取最後一種解決方式,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醫療事故爭議民事訴訟,患方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起訴。一般來說,在患方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起一年內,應提出起訴。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於患者的維權途徑做了明確的規定。發生了醫療糾紛,患者可以採取下列三種方式進行維權: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如果雙方協商解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或協商不成患方認爲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前一種情況可以由雙方共同向市級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後一種情況患方可單方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或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醫療事故爭議民事訴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與醫療機構發生醫患糾紛或者是醫療事故的情形,就應當及時的注意和了解相關的民事法律法規的損害賠償的事項等問題的,如果是醫療事故發生之後自己無法得到賠償或者是無法處理的時候,是可以及時的訴諸於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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