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屬於醫療事故嗎?
一、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屬於醫療事故嗎?
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不屬於醫療事故,兩者主要存在以下的區別:
1、首先,概念不同
醫療服務合同是指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就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屬於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產生的糾紛。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如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事故是在醫療服務合同履行中發生的,它既構成侵權又構成違約。兩者有競合關係,醫療事故糾紛也可以按照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來處理。
2、其次,二者在舉證責任方面、賠償方面均有所不同
(1)醫療服務合同糾紛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而在醫療事故糾紛中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2)在賠償方面,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的賠償範圍及標準依《民法典》的規定,而醫療事故糾紛的賠償,則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
二、醫療事故、醫療損害的聯繫和區別
1、兩者的相同之處
都有錯誤的醫療行爲,都對患者造成損害,錯誤的醫療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必然因果關係,以及加害人主觀有過錯。
2、兩者的不同之處
(1)加害人不同。因爲,醫療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而醫療損害可以是任何醫療單位或者個人。
(2)兩者造成的損害後果不同。醫療事故的損害後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權,附帶財產權損害。而醫療損害的損害後果,則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權在內的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害。
儘管《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但這個“人身”與醫療損害侵害患者的“人身”,不是同一個概念。前一個的“人身”損害不過是後個“人身”損害的一部分,也就是說,醫療事故是醫療損害的一種類型。
(3)兩者加害人主觀過錯的表現形態不同。醫療事故加害人的主觀表現形態是過失,而醫療損害加害人的主觀表現形態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
通常來說,醫療事故是在醫療服務合同履行中發生的,也即在醫療事故發生之後,醫療機構的行爲既構成了侵權、又構成了違約。對於兩種責任競合的情形,患者可能並不能同時要求醫療機構承擔違約責任、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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