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導致人死亡怎麼賠償?
一、醫療事故導致人死亡怎麼賠償?
具體的賠償數額需要根據患者的具體情況來確定,而且每個地區的標準也不一樣,這樣僅是簡單的描述無法給計算的。一下簡單介紹死亡賠償金的計算:
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餘命,但又不完全是餘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死亡賠償金採納了系“繼承喪失說”,並非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爲:
(1)城鎮居民爲: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週歲以上的爲(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爲5年]
(2)農村居民爲: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週歲以下爲20年(含);60週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爲5年〕
(3)60週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週歲—75週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週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二、醫療事故糾紛應如何解決?
患者與醫療機構發生醫療糾紛,目前有三種解決的方式,即:協商解決、行政調解和司法訴訟。
1、協商解決。
患者決定採取這種方式解決糾紛,患者在簽字前一定要對相關的問題考慮清楚,對於索賠的範圍和數額計算清楚,以防合法的索賠權益因爲不懂而得不到保障,最好能夠諮詢一下這方面的專業人士。因在司法實踐中,就人身損害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儘管會保護其訴權,但如果不能證明在訂立協議時具有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的,法院通常會認定協議有效而駁回患者的訴訟請求。
2、行政調解。
協商解決儘管簡便快捷,但很難達成一致意見,而司法訴訟,一是時間太長,二是訴訟成本要高一些,但是行政調解,一來可以在雙方認可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二來可以節省時間和訴訟成本,所以有的時候,發生醫療糾紛,選擇行政調解要好一些。因衛生行政部門並無權直接判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因此,把醫療爭議提交衛生行政部門以後,他同樣要提交醫療鑑定委員會鑑定後才能認定,且一旦不構成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就不需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行政調解仍有它的侷限性。
3、司法訴訟。
到人民法院提起醫療賠償糾紛訴訟,最大的好處是不以醫療事故鑑定爲前提,且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患者只需提供在醫療機構就診的證明及身體受到損害的證明即可,對於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醫療行爲與患者的損害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只要醫療機構不能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自己的醫療行爲與患者的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係,醫療機構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賠償的具體數額是需要根絕實際情況確定的,處理醫療事故就會有三種方式,一種是協商解決,一種是行政調解,還有一種是司法訴訟。協商解決是最常採用的問題,要醫院和患者進行協商,司法訴訟是最後的方法,要遵循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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