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的醫療事故還能追究刑事責任嗎
一、十年前的醫療事故還能追究刑事責任嗎
醫療事故處理追訴期及訴訟時效
1) 訴訟時效爲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時計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距醫療行爲已超過20年的法律不保護;
2) 訴訟前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可以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計算一年時效;
3) 訴訟前進行過書面協商或行政調解的,可以自書面協商或調解不成日計算一年時效。
二、過度醫療負刑事責任嗎
過度醫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
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過度醫療是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違背臨牀醫學規範和倫理準則,不能爲患者真正提高診治價值,只是徒增醫療資源耗費的診治行爲。或者說,在治療過程中,不恰當、不規範甚至不道德,脫離病人病情實際而進行的檢查、治療等醫療行爲。簡單說,過度醫療是超過疾病實際需求的診斷和治療的行爲,包括過度檢查、過度治療。過度醫療不是診治病情所需,起碼不是診治病情完全所需。過度醫療是與道德相違背的,是法律以及相關制度所被禁止的。
過度醫療的定義雖然很明確,但在現實中卻又是非常難以界定的。因爲,臨牀醫學非常複雜,每個患者的情況都不一樣,即使是同一種病也有不同的表現,同一種病的不同時期治療方法也不同。就拿感冒來說,做CT那就是過度醫療,但如果做常規的血液檢查那就不一定了,很多病症相似,醫生需要數據來確診,有時醫生採取全面檢查的手段,其中哪些檢查是正確診斷所必需的、哪些是多餘的,都是由醫生根據自己的經驗和水平而定的,因此,對過度醫療的判斷也就沒有一個具體的量化指標。此外,在不同經濟文化背景下,人們對過度醫療的認識也不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僞造或者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過度醫療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違反了醫學規範和相關倫理準則。過度醫療指的是在醫療過程中,醫療行爲不規範,或者是進行過度檢查或者過度治療的行爲,浪費了醫療資源,同時也沒有達到相關醫療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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