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構成醫療事故是否賠償
一、不構成醫療事故是否賠償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規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醫療機構有過失,但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不構成醫療事故,那麼患者的人身損害誰來賠償?
在司法實踐中,對《條例》第49條的理解有一個觀點和原則,就是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其他醫療侵權糾紛不能適用《條例》的規定處理,應當按照《民法通則》和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規定處理。
《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我國民法確立的對侵權行爲造成損害予以救濟的基本原則,也是法制社會對人權提供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作爲行政法規的《條例》,不可能與民事基本法的這一基本原則相牴觸。《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調整的僅是因醫療事故而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僅限於醫療行政處理的層面。而對於不屬於醫療事故、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鑑定或者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其它因醫療行爲而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自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處理。
所以,“不構成醫療事故就不賠償”這種觀點是片面的,存在一定的誤解。對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第2款的規定,應當理解爲: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能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療事故的處理方法
1、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3、已確定爲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4、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究竟不構成醫療事故是否賠償呢?答案是肯定的,不管是否能夠認定構成醫療事故,只要因爲醫護人員違反相關操作,給患者人身造成了實際損失的。那麼這種情況下,就應當對患者作出相應的賠償。換言之,是否賠償並不以構成醫療事故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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