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後必須做醫療事故鑑定嗎
一、必須做醫療事故鑑定嗎
醫療事故鑑定不是必須做的。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由醫患雙方自願委託醫學會或其他組織作鑑定。
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或當事人的申請決定是否委託醫學會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託醫學會或其他組織作鑑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二、醫療事故多次鑑定,應以哪一次爲準
應以省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爲準。
相關規範性文件規定,上級鑑定委員會可以否定下級鑑定委員會的結論,也就是說,多次醫療事故鑑定,應以最高一級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結論爲準。本案中洪某雖然前兩次鑑定結論相同,但最後一次是省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結論,也是最終鑑定,所以,還應以省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爲準,只能按不構成醫療事故處理。
鑑定委員會在同級政府領導下,負責受理本地區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工作。它是本地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唯一合法組織,只有它的鑑定結論才能作爲認定和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司法機關認爲該鑑定結論舉證有困難時,可要求同級鑑定委員會複議或請上一級鑑定委員會重新鑑定。
各級鑑定委員會沒有隸屬關係,獨立進行鑑定。其所作的鑑定結論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效力相同;需要重新鑑定時,上級鑑定委員會可以否定下級鑑定委員會的結論。
醫療事故鑑定結果可作爲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所以爲了更好的解決醫療糾紛,可以向醫學會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鑑定。醫患雙方協商一致共同向市醫學會提起鑑定申請,或患方向醫療行政部門投訴由醫療行政部門移交醫學會鑑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委託醫學會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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