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晚期死於醫療過錯怎麼處理?
一、癌症晚期死於醫療過錯怎麼處理?
癌症晚期死於醫療過錯可以通過協商或者是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對方賠償。醫療過錯,屬於過錯的一種。對過錯的判斷,在學理上有新舊過失理論之區分。所謂舊過失理論,乃是將過失與故意相提並論,認爲過失與故意同屬應加責罰的行爲人的主觀惡意。故意爲積極的惡意,過失爲消極的惡意。
若行爲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行爲人對於結果的發生,有預見的可能,並應預見而未預見或者說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即應負過失責任。
新過失理論,則認爲過失不僅指應加責罰的心理狀態,還應就行爲的客觀狀態是否適當加以斟酌判斷。即除行爲與結果之因果關係及預見可能性之外,尚須就行爲在客觀上有無過錯,加以審認。具體醫療過錯而言,判斷醫方有無過錯,應就醫方是否已盡客觀上的注意義務爲標準,亦即應就是否採取避免結果發生的適當措施而判斷。基於新過失理論的合理性,該理論得到了廣泛的確認。
這就要求在討論醫療過錯的認定時,首先要對醫療行爲所存在的特殊判斷標準予以準確認識。
二、醫療過錯與死亡無因果關係時,應該有哪些賠償
1、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爲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3、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爲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4、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5、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因爲醫療機構存在着過錯行爲,導致發生了醫療事故,比如說導致人員死亡的情況之下,那麼對於患者家屬來說完全是可以主張賠償的,賠償的具體項目包括有醫療費用,誤工費用,還有就是交通費用,營養費用等相關的費用,但前提必須是醫療過錯確實存在,所以需要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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