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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詐騙涉及罪名有什麼?

一、醫療保險詐騙涉及罪名有什麼?

醫療保險詐騙涉及罪名有什麼?

實施保險詐騙活動,故意以縱火、殺人、傷害、傳播傳染病、虐待、遺棄等行爲方式製造財產損失、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結果,騙取保險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條第2款規定,按數罪併罰處罰,如放火罪與保險詐騙罪並罰,故意殺人罪與保險詐騙罪並罰,故意傷害罪與保險詐騙罪並罰,等等。其行爲表現爲: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爲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爲。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問題的答覆》中指出,“行爲人已經着手實施保險詐騙行爲,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的,是詐騙罪未遂;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司法解釋形式肯定了保險詐騙存在的犯罪未遂。

二、醫療保險詐騙的主要特點是什麼?

一是形式多樣,並且不斷出現了新的方式;

二是涉案人多,牽涉面廣。部分醫院、門診、藥店爲賺取非法利潤,轉而打起了騙取醫保資金的主意;病人與醫院、藥店聯成一體,共同套取醫保資金;醫保工作人員則存在受賄、濫用職權的現象。一旦案發,動則牽涉幾十人、上百人,涉案金額幾百、上千萬,影響社會穩定;

三是中間人作用突出。在醫保詐騙的灰色產業鏈中,部分個人和中介機構作用突出,承擔了連接病人、醫院、藥店、企業之間的橋樑,病人羣體也存在“病頭”的說法,由病人組織病人,逐步形成一個有組織的騙保團體。

醫療保險詐騙行爲具有形式多樣性,會不斷出現新的方式。其次其涉案人員多,牽扯範圍廣,包括醫院,門診,藥店都有可能成爲犯罪的主體地點。最後在此類案件中中間人的作用突出,部分個人或中介承擔着連接病人,醫院,藥店之間的橋樑。